
机械设备出口欧盟申请CE认证时,除了要符合EHSR基本健康安全要求,ENISO12100风险评估要求(A类标准),还需要符合B类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和C类标准(针对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要求。本标准为C类针对带气压传动系统的机械设备的安全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
EN ISO 4414:2010
Pneumatic fluid power - General rules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systems and their components (ISO 4414:2010)
气压传动-系统及其部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ISO 4414:2010)
(代替EN983)
范围
此标准适用机械中的气压系统及其部件。标准中所描述的原则适用于新系统及其部件的设计/构造/修改以及使用相关方面包括组装/安装/调整/操作/清晰/维护。此标准覆盖的部件只是针对安全方面的要求以便可以安全地嵌入系统的设计。不适用空气压缩机和典型安装在工厂的空气分配系统,包含气瓶和储气罐
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1 一般要求
1.1 在设计气压系统时,所有预期操作和使用的系统都应考虑,应根据ISO 14121-1做风险评估。合理的预期错误使用不会产生危险。识别的风险应当通过设计消除如果实际不可行应当提供护罩(优先)或警告标识
1.2 控制系统应根据风险评估来进行设计,应满足EN 13849-1
1.3 应道考虑防止对机械/系统和环境造成损害
1.4 与此标准差异之处应当由买家和供应商协商达成一致
2 气压系统设计及规格的基本要求
2.1 部件选择:系统中的所有部件的选择及规格能保证使用安全。系统预期使用中,部件在设计限值内工作。指定及选择的部件应当有合适属性可以允许其在系统的所有预期使用中可以可靠的运行。尤其要考虑部件和管道的可靠性,如果其失效或者故障可能产生危险。部件的选择/应用和安装应当与制造商的推荐保持一致。如可行,推荐部件和管道符合认可的。
2.2 非预期压力:系统的所有部件设计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压力超过系统或系统的部件的大工作压力或者任何制定部件的额定压力。推荐使用1个或多个泄压阀来限制部件的压力,其他防护措施如压力调节器只要满足应用要求。系统的设计/结构/调整应当尽可能降低峰值压力或强化压力。峰值压力或强化压力不会产生危险。压力丢失或者急剧降低不会造成人员处于危险。所有气压部件应当可以连通到与大气相连的非危险区域
2.3 机械运动:机械运动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如加减速影响,质量的提升与维持),都不应造成人员处于危险中
2.4 噪音:设计气压系统应当考虑预期噪音,根据应用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降低噪音带来的风险。空气噪音与结构本身产生噪音都应考虑
2.5 泄露:泄露不管时内部还是外露都不会产生危险
2.6 气压系统的操作和功能要求:操作和功能以下规格应当定义:
a) 工作压力范围
b) 工作温度范围
c) 使用气源类型:如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d) 周期率
e) 工作循环
f) 部件寿命
g) 事件顺序
h) 过滤和润滑包括不需要润滑的部件标注
i) 起吊要求
j) 急停/安全和能源隔离要求
k) 油漆和保护性涂装
l) 润滑剂与部件的兼容性
2.7 控制或能源供给:不管哪种控制或电源类型如电/气等,以下动作或者出现情况不会产生危险
? 供给连接与断开切换
? 供给降低
? 供给切断或重新建立
2.8 能源供应的有效隔离:系统的设计应当使能源供给完全断开以及流体压力的消散更加容易以防止意外启动。对于气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 依靠合适的切断装置切断供给,可能需要使可以锁定的或者
? 通过有泄压属性的合适切断装置来切断或者耗散系统中压力
? 当系统减压后释放或者支撑机械负载
? 切断电源
当供给在切断或者泄压后的重新恢复应当要有预防措施
2.9 部件和控制装置的位置:系统的设计及构造合理,部件的位置接近方便并可以安全的进行调整和维护操作
2.10 意外启动:为防止意外启动,应当根据ISO14118采取措施
2.11 促动器的不可控运动:如果切断阀的快速打开会产生促动器的不可控运动,应当嵌入软起动或者慢速阀。对于低噪音机械和系统的设计见ISO/TR 11688-1
2.12 空气危险物质:系统设计及构造和或者配套的装置应当降低排气中空气有害物质造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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